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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试规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0日点击量: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试规则

    1.学生必须持身份证与学生证(必须两证齐备)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不得无故迟到和缺考。要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入场完毕,并按单人单桌编排的座号对号入座。除必要的文具及制定可以携带的物品外,提包、书籍、参考资料、笔记本、无线通讯工具等不得带入座位,不得接听或拨打手机,否则以违纪论处。

    2.因特殊原因迟到的,应向主考老师申述理由,经主考老师同意后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

    3.学生在开始考试后30分钟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均不准离开考场。30分钟以后,可以离开考场,凡中途离开考场者,考试结束前,不准再进入考场。

    4.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中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干别的事情,不准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不干扰他人答题。

    5.学生在答题前须弄清楚答题的要求,如遇到试题错误、漏子、印刷或者抄写不清楚时,可在原座位举手(不要起立)向监考老师询问。在答题过程中一般不应向老师提与考试无关的问题。

    6.学生答题前,应在试卷上工整写明自己的专业、年级(班)、学号和姓名。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限用黑色、蓝色,不准用红色或彩色)书写,字迹要清楚,卷面要清洁。

    7.学生在闭卷考试答题时,无论笔试或口试,均不得翻阅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数表、卡片或其它带字纸张,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试卷、偷看他人试卷、携带和夹带等。开卷考试,应按照规定,可携带有关书籍和用具,但必须独立完成答题。

    8.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题和交卷,不得延迟。交卷后,在考试未结束之前,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交换答案等。不得将试卷带离考场。

    9.考试作弊者(包括串通作弊者),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试卷作废,其成绩以“0”分记载,不准参加正常的补考。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并向学生任职单位通报,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写出书面检讨,经学校继续教育处批准,在毕业前夕可给予补考一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作如下处理规定:

    一、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场警告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兼有下列一种以上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不服从监考老师的指挥,不按规定座位就座者;

    2、闭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书籍、笔记或其他资料(不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或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经清场仍不按规定集中存放者;

    3、在考场内吸烟、吃零食、喧哗、接听或拨打手机、或有其他干扰他人考试,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4、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交卷后滞留考场者;

    5、交卷后纠缠监考老师索回试卷,或纠缠教师要求加分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1、夹带、递纸条、使眼色或打手势、交谈、在四肢或其他部位写有文字(均不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互换试卷、抄袭他人答卷、交卷过程中改动试卷、旁窥、站立环顾(均不论是否看到);

    2、扰乱考场秩序导致考试停顿,或干扰、影响监考教师的正常工作者;

    3、辱骂、威胁监考老师、或者威胁、恐吓揭发作弊行为的同学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取消成绩,不准正常补考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偷盗试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作弊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者;

    2、修业期间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五、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者,协同作弊,按作弊论处。

    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处

    201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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