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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全国统一鉴定安全保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1日点击量:

    关于加强全国统一鉴定安全保密工作的

    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9号)的安排,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等15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将于11月22日~23日进行。为了做好全国统一鉴定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做好保密教育,增强责任意识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社部发[2000]4号),启用前的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含答案、评分标准和备用试题试卷,以下简称试卷)属国家秘密范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要高度重视全国统一鉴定的保密工作,特别要从个别地区曾经发生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拆封全国统一鉴定试卷等泄密事件中汲取教训,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要重点针对涉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做好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和法制观念,强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机密,将要受到法律严惩。

    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加强对保密试卷的管理

    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关于加强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保密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8]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切实做好全国统一鉴定试卷接收、运送、保管、启封、发放、回收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做到手续齐全,责任到人。具体要求是:

    (一)、各省级鉴定中心收到我中心按保密渠道送达的试卷后,要设置专门的保密室保存。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在封存保管期间,对存放试卷的保险柜要按保密要求进行检查,要双人分别保管保密室、保险柜的钥匙。对经省级鉴定中心批准承担全国统一鉴定试卷保管的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省级鉴定中心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内容、责任和具体要求。

    (二)、各省级鉴定中心下发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必须通过机要渠道传递或采取2名以上人员专车押送的方式运送至考点保密场所。一般情况下,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应在考试当天送达各考点。确需在考试前夕送达的,应报请省级鉴定中心批准后,在具备保密条件的保管场所存放,并派专职保密人员值守,不具备保密条件的保管场所不得存放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全国统一鉴定试卷的交接须在有关单位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人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应按照保密程序履行查验手续。

    (三)、全国统一鉴定试卷送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向考生明示验证封签后现场拆封。考试结束后,试卷应由监考人员当场封装,并按照保密工作流程,逐级送交各省级鉴定中心封存。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保密责任制

    在试卷运送和保管过程中,各省级鉴定中心要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对重点和关键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要对本地区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等现代化传播手段进行试题兜售和散布的行为加强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我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如发生试题泄密行为或事件,应及时报我中心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各省级鉴定中心要与全国统一鉴定组织实施各环节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泄密行为或事件,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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