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严格考务工作程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考核方法、职业标准和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实施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36职业技能鉴定所所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工种)和考评人员。
第四条 236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鉴定所区域内的实施。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考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水平,熟练掌握考评理论和技术。
第六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的考核与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及其以下国家职业资格的考核与评审。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对考核对象相应等级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鉴定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 考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守则,执行考场规则,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四章 考评人员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掌握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第十条 考评人员须经过必要的培训,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第十二条 由省鉴定中心负责考评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申报条件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推荐或个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登记表》(附件1),提交本人职业资格或技术职务任职证书,经省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后,参加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考评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按照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进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相关理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职业标准、鉴定规范、鉴定要素细目表和考评技术。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经培训后,应参加由省鉴定中心组织的考核。考评员资格考核按照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项目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公共知识试题从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抽取;专业技能考核由省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
第十五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由省鉴定中心核准后统一颁发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需继续聘任的考评人员,要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人员可换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十六条 各鉴定机构应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继续教育,积极组织考评人员参加专业知识、考评技术培训和考评研讨,提高考评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考评工作能力。
第六章 考评人员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履行考评员职责,在考评员资格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评等工作。
第十八条 接受236鉴定所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评工作。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本次考评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应提前对考核场地、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原材料准备等情况实施检查,查看是否符合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考核组织单位协调,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解决。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考务主管部门,申领试卷,核对试卷数量、封条等是否完整无缺。在考前15分钟前到达考场,查验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以及携带的工卡量具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在执考期间,必须佩带考评员胸卡;不得从事与考评无关的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执考时,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有人接替工作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维持考场秩序,对考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当值考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违纪考生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及时向鉴定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项目、内容、程序和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考评任务,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确认;当次考核结束后,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对当次考评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派遣的巡考、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试题及评分中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严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考核,如果聘用未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考评工作,当次鉴定考核结果无效。
第七章 考评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通用工种考评人员,由省(市)鉴定中心统一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证卡;行业或企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由各236鉴定所聘任,报省(市)鉴定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受聘的考评人员应当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否则聘约无效;对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考评工作经验丰富的考评人员,由236鉴定所择优聘任为首席考评员。
第三十条 受聘考评人员应与聘任的鉴定机构签订聘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考评人员聘约样本由鉴定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考评人员聘任期为一至三年,到期后自动解聘。考评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向聘任机构提出续聘申请和任期内考评工作总结,由聘任机构对其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考评人员证卡后方可续聘。
第八章 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鉴定所根据省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的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考评人员的使用。由鉴定所推荐,经省(市)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评组的人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考评小组人员应不少于3人;配备与所鉴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一般每个工种至少配备3名考评人员。
第三十四条 考评人员派遣采取轮换方式,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
第三十五条 考评人员如遇亲友、师徒、师生参加考核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当值。
第三十六条 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由236鉴定所指定。考评组长负责召开考前准备会,明确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工作流程和评分要求,并负责考评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
第三十七条 考评人员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鉴定所或省市鉴定中心申诉,鉴定所必须维护考评人员考评时的独立裁决权利。
第三十八条 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应给予津贴补助,考评人员的补助费用由组织实施鉴定的机构支付。
第九章 考评人员的考核评估
第三十九条 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和业务考核制度,主要考核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社会反映等方面情况。每次鉴定结束,鉴定现场负责人或现场督导员,应当对每个考评人员的工作作出评价。
第四十条 236鉴定所每年至少对每个考评人员进行二次测评,收集考生及参考单位对考评员评价的反馈意见,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情况测评表》(附件3)。
第四十一条 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鉴定所根据考评人员日常业务考核情况进行年度总评,提出评议意见和评定等次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4)报继续教育处复评备案。
第四十二条 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者,须日常考核和测评均无不良记录,由鉴定所初评推荐,报继续教育处复评。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任: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在考评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者;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者。
第四十四条 鉴定所应建立考评人员工作档案,保存考评人员花名册、登记表、业务考核与测评记录表、有关证书与聘约复印件等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登记表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用协议书
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情况测评表
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登记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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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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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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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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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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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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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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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职业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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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考评
职业
(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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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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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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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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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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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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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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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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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年限
| 年
| 现有考评员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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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业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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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 1. 同意申报考评员资格□
2. 同意申报高级考评员资格□
3. 不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 鉴定中心审核意见
| 1. 同意申报考评员资格□
2. 同意申报高级考评员资格□
3. 不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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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成绩
|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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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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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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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鉴定所审核后退回一份。
附件2:
236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人员聘用协议书
聘用单位(甲方):236职业技能鉴定所
受 聘 人(乙方):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36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考评人员管理细则》)的规定,甲方聘用乙方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双方签订聘约如下:
一、乙方必须具备《考评人员管理细则》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及条件。
二、甲方聘任乙方为 职业(工种)考评员,聘期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聘期届满后,如愿意继续承担考评员工作,须在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三年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报告。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换发考评员证书,方可续签聘约。
三、乙方应服从、接受甲方的委派,认真履行《考评人员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工作职责,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负责对参加鉴定的对象进行考核评审。
四、甲方委派乙方任务时,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以便乙方做好准备,按时参加考评工作。
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派任务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在考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程序和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地评审记分,不得随意打分、打印象分和人情分。
六、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或其派遣的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巡考人员的监督。
七、每次考评后,乙方应得到职业技能鉴定所支付的津贴补助(补助标准由甲方确定)。乙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甲方申诉,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八、甲方按《考评人员管理细则》的要求对乙方进行日常业务考核和年度考评。乙方在聘任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甲方的活动,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形象,如有违反《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者,甲方有权随时解聘乙方,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九、本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聘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所长(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236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情况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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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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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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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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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评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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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有下列现象的,请在□内打“√”;无则在□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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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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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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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戴考评员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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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不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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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不负责任,在考评中做与考评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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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业务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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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接收考生或参考单位赠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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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与考评员身份不符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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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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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定标准
| 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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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 1、无上述问题为满意
2、有1-2个问题为基本满意
3、有3个以上问题为不满意
|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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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由考生、参考单位填写,鉴定所每年至少对每个考评员进行二次测评。
2、此表由鉴定所保存,作为考评员年度考评的依据。
附件4: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236鉴定所(章):
序号
| 姓 名
| 证 号
| 考评职业(工种)
| 考评层次
(考评员、首席考评员)
| 鉴定所
初评等次
| 继续教育处复评等次(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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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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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处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 继续教育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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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鉴定所填报一式二份,于每年底前与《考评人员日常考核记录表》《考评人员工作情况测评》一并报继续教育处复评后退鉴定所一份存档。